广西塑料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深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的通知》桂民函【2018】1408号的精神,为了进一步推动广西塑料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行业自我管理,倡导诚信理念、树立诚信意识、共筑诚信壁垒。由本协会发起,共同发布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代表广西塑料行业会员单位的共同意愿,具有共同约束力,并承诺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第二章 广西塑料行业协会自律
第三条 遵纪守法,自觉接受业务指导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执行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严格以章程为核心,建全协会财务制度、公章管理等制度。
第五条 建立协会网站(http://www.gxslxh.com/)和公众号(gh_4b04d0ab02e3),适时公布协会工作报告。
第六条 不强制入会,一切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七条 所有会员活动,秘书处均通过会员群或公众号等向所有会员通告,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八条 凡是未经秘书处组织的任何私人组织的活动,均与本协会无关,其中发生的任何费用及纠纷,影向到行业或会员,协会将把不良诚信记入会员信用等级评定及档案。
第九条 协会开通信箱(3482521660@qq.com),将根据会员的反馈和社会的举报,建立会员“红黑榜”——“黑名单”、“异常名录”、“失信名单”和诚信自律“红名单”档案,配合政府的监督,并应用在信用等级评定中。对举报人和单位进行信息保密,在信用等级评定或评优中加分。
第三章 广西塑料行业协会会员自律
第十条 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坚持诚信经营。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十二条 创建诚信品牌。强化企业信誉建设,优化企业品牌塑造,提升诚信文化。
第十三条 遵守诚信公约。恪守诚信公约,加强企业自律,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诚信公约承诺的监督。
第十四条 营造诚信氛围。倡导依法经营和诚信经营,不做有害会员和行业的行为。
第十五条 强化诚信责任。企业要肩负起诚信建设的责任,根据合同的约定,诚信经营。
第十六条 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尊重客户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维护市场秩序,企业之间公平竞争,不虚假宣传,不欺骗客户,杜绝不正当竞争。
第十八条 遵守公共关系准则,会员间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友好合作。不损害会员间的声誉,不妨害会员的工作。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要自觉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权益,并对会员单位遵守本公约情况进行相互监督。
第四章 塑料从业人员自律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必须严守职业道德准则,不伪造产品假证明、假报告。
第二十一条 技术从业人员要持证上岗,不得伪造技术证件骗取岗位。
第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克已奉公,正确行使权力,确保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得借工作之便,向客户索取钱物。
第二十三条 遵守公共关系准则,同行间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友好合作。不损害同行的声誉,不妨害同行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办事,自律诚信,不以欺骗手段骗取钱财。
第二十五条 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及以上塑料企业,做有损企业的事。
第五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六条 协会及会员、从业人员,如违反本公约,经核实后,由协会根据违约次数、情节轻重、影响大小、损失数量、违法违规等情况,给予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一、协会违反本公约行为的处理
(一)在网站和公众号等媒体上,通报批评当事人;
(二)暂停当事人协会职务半年或一年,责任人负连带责任;
(三)提请理事会取消当事人协会职务、会员资格。
二、协会会员企业违反本公约行为的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协会会员资格半年或一年;
(三)取消协会会员资格及职务至其恢复社会认可方可入会,并在会员群、网站、公众号等做通告;
(四)造成严重损失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协会将建议有关部门按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三、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行为的处理
视违反本公约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
(一)建议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二)建议从业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对其进行处分或处理;
(三)通报批评;
(四)建议有关行政、资质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
(五)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建议有关部门按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有违反本公约的人员,在没有恢复社会认可之前,不能加入协会和在协会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建立信用档案,对违反本公约的单位进行登记备案,并在网站、公众号等相关媒体公示。各会员单位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尊重有关单位或部门的处理决定,共同维护好行业市场秩序和行业的声誉。
第五章 公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广西塑料行业协会负责监督实施本公约,负责向会员单位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维护会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并对会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 会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条款,协会将建立诚信会员信息库,对会员单位开展信用评价,通过评价促进会员企业诚信自觉。
第三十条 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应自觉维护行业团结,以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为重,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当协商难以达成时,也可请求法律机构进行调解。
第三十一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其他会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经查证属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协会视不同情况给予通报、取消会员资格或建议政府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所有会员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证性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及会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公约经协会2019年8月18日第一届第三次理事会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三十五条 经本协会、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同意,可对本公约进行修改后生效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公约的解释权归本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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